設置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嚴慶齡工業技術研究發展中心設置辦法
103.10.07工學院第150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1.21第776次主管會報通過
第一條 本校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院院級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要點及財團法人嚴慶齡工業發展基金會與本校合設嚴慶齡工業技術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合約,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協助本校與工業界進行各項有關工程科技之合作研究。
二、 協助工業界引進國外新技術、輔導中小企業技術改進。
三、 專技人員培育與訓練,工業產品檢驗及提供諮詢服務等事項。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工學院院長擔任,綜理中心之業務。另置副主任一至三人,由主任向校長推薦聘任之,協助主任推展中心之各項業務,副主任任期與主任同,得續聘之。本中心得視工作需要聘請研究及行政工作人員。
第四條 本中心之職權分工如下:
一、 行政室:置秘書一人,下設財務組與企劃組,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負 責研究業務之彙辦及人事、總務、預算、會計等業務。
二、 研究發展室:依年度預算與中長程規劃,採任務編組方式,設產業趨勢組、產業技術組及人才培訓組,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協助研究工作推展與進行產業服務。
第五條 本中心設評議會,審議中心發展方針、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監察其執行與績效。評議會由十五至二十一人組成,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及相關專業人士擔任。前項委員組成,嚴慶齡基金會推薦及相關專業人士約占百分之六十,本校學者約占百分之四十。
評議委員為無給職,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六條 評議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第七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給自足與自行籌措為原則。工作人員之進用及考核,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送請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